“套取科研经费”典型案例!
高校作为教育、科技与人才交汇的重要阵地,承担着大量国家科研任务,也肩负着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重要使命,随着科研经费投入持续增长,如何规范使用经费、守牢科研诚信底线,成为科研管理中关键环节。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强化科研经费使用规范,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近日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例,供学习参阅、以案为鉴。
一、利用关联公司转移科研经费 案例1
浙江某高校教师陈某某将其控制的两家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,利用职务便利和公司账户,以虚假发票、合同等手段将国家科研经费900余万元套取占为己有。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20万元。
案例2 北京某高校教师李某某伙同他人,利用其科研经费管理便利,通过虚开发票、虚列劳务支出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3756万元,其中包括课题组他人经费2092万元。相关款项被转入其实际控制公司并投资多家企业。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,罚金300万元;同案人张某某被判刑5年8个月,罚金20万元。 二、虚假合同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3
天津某高校教师严某某与他人合谋,签订24份虚假横向科研合同,金额达1470万元,套取20%配套经费,通过虚开发票报销246万元后,将22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。严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,罚金20万元,违法所得予以退赔。
案例4
北京某研究所工程师殷某某利用职务便利,伙同范某伪造合同、假冒签字、偷盖公章,虚构采购业务,骗取科研经费560万元。其中250万元返还殷某某本人,用于购房、理财及个人消费,另将个人旅游费用4万余元以差旅、会议费报销。殷某某被判刑11年,罚金80万元。
案例5
北京某高校教师吴某某在担任院长期间,与两家公司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,将学校支付的38万元转入公司账户后换取现金私用。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,罚金20万元,退赔款项发还学校。
案例6 浙江某高校教师吴某某以负责科研项目名义,指使他人虚增合同金额,从中套取科研经费用于个人支出和所控制企业运营。法院查明其通过虚开发票等手段非法套取科研经费581万元,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。 三、虚列劳务补助骗取科研资金 案例7
北京某高校教师宋某某将150万元劳务费分50笔支出,其中89.6万元通过借用身份证等方式冒名套取,打入其妻及他人账户,部分人员与课题无关。宋某某还伪造合同和签名应对财务审计,涉嫌骗取国家科研资金。
案例8
大连某高校教师迟某某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,套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。基金委撤销其项目,追回拨款,取消其5年内申请资格,并予以通报批评处理。
案例9
大连某高校教师张某某以临时工劳务名义17次报销科研经费25.5万元,未实际发放,全额转入本人账户。其还通过虚增设备采购价格方式套取45万元,用于购买登记于个人名下的越野车。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。
案例10 天津某高校教师李某某从横向课题经费中为9名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,再要求学生交回用于课题组聚餐。该行为违反廉洁纪律及科研经费规定,受到党纪处分,违规资金予以退缴。 四、违规报销及私存使用科研经费 案例11
某高校教师高某某在项目报销中,将机票、通信、购物、旅游、物业等个人及家属支出列入科研经费,金额累计42万元。其行为违反财经纪律,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及免职处理。
案例12 安徽某高校教师胡某某将科研项目工程款通过“预借”方式转入个人账户形成公款私存;同时利用支付时差,购买理财产品谋取私利。其行为造成资金风险,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和降级处理。 规范使用科研经费,是科研诚信的基本底线,也是科研人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。希望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,引以为戒,牢固树立规矩意识和责任意识,坚守科研道德,共同营造风清气正、求真务实的科研生态环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