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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简述:
刘守民,男,律师 、高级律师,具有律师从事证券业务资格。1986年开始执业,历任成都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,成都四方达律师事务所主任。擅长处理复杂的法律事务,拥有长期带领律师团队协同工作的较强领导能力和经验,在四川省律师界享有很高的威信。
科研工作:
汶川地震后就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问题,代表司法厅向省政府起草建议报告;组织参与北川老县城保护和新县城使用法律问题研究,向政府出具数万字的法律意见书;组织参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证据开示制度的课题研究和法律实践;组织参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诉前会议制度的课题研究和法律实践 。 在省级以上的学术报刊上发表过论文10余篇;多次就政府关注的重大或群体事件进行及时研究,提出法律处置方案,成效明显。如,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发生后,为成都市委、市政府出具三份法律意见书,对事件妥善处置作出贡献,受到市委领导大会表彰。
教育背景:
1982年至1986年,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就读;2001年至2003年,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MBA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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