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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久见!博士申请辞职,学校为挽留竟起诉索赔51万

2020-04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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贾某青认为,自己读博仅占用了学院5万元的生活补贴和3万余元的学费和住宿等费用,学院却提出要赔付51万多元。


想办离职手续先得给单位51.0504万元?这是山西省忻州师范学院女教师贾某青辞职碰上的大问题。更让她头痛的是,学院还将她起诉到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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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辞职先退学院51万元

“我这还是平生第一次当被告。”4月26日,贾某青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。贾某青今年49岁,2008年9月毕业后进入忻州师范学院任教,“我是2018年6月取得博士学位,现在的职称是副教授,在学院从事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学。”


忻州师范学院是山西省忻州市唯一的一所二本院校,近年正在申办硕士点,因博士、博士后等教师比例不足,该院对此类人才非常渴求,但同时也颁布了《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》。这一办法规定:


引进的博士,如未满服务期离职,应按比例退回安家费;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,按每年5万元交纳补偿费;按每年0.5万元交纳服务年限补偿费;如在校期间通过职称评定的,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再交纳补偿费,正高职称5万元/年,副高职称4万元/年,中级职称2万元/年。除此之外,在职培养的博士,还要全额退还学习期间单位承担的工资、补贴等全部费用。


贾某青认为学院对自己有不公正的待遇,“工作环境不好,我离职也有丈夫和孩子等家庭原因的考虑。”贾某青介绍,但当她想离职时,学院搬出来近乎苛刻的《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》。


贾某青告诉华商报记者:“我也看过其他学校比如山西财大的相关文件,离职都是按《劳动法》《劳动合同法》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执行,没有这样的。而且2018年9月我和学院签协议时,学院方面并没有明确出示这个文件,就是在协议中有一条‘本协议未提及的,严格按照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’。”


“即使我们已经签订了劳动协议,我作为劳动者也有选择自己工作的权利,且学院提出的赔偿金额是违背国家《劳动合同法》等相关管理条例的,但他们拒不承认。”贾某青说。


贾某青说,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等相关管理条例的规定,她自认为需要赔偿的金额应为84612元。“我于2008年硕士毕业到忻州师范学院工作,2015年向学院提出申请前往西北师范大学读博,2018年6月博士毕业。读博三年期间,学院为我正常发放基本工资,缴纳保险和公积金,其中一年为脱产学习,学院分10个月每月发放5000元生活补贴,共计5万元。博士毕业后,学院为我报销了34612元的学费、住宿费及往返车费,共计84612元。”   


贾某青认为,自己读博仅占用了学院5万元的生活补贴和3万余元的学费和住宿等费用,学院却提出要赔付51万多元,十分不合理。


劳动仲裁获胜后又被学院起诉

按照学院的离职管理办法规定,贾某青离职需经过学院主要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才行。如果领导不同意,就是赔了这笔钱也不能离职。


贾某青向学院领导当面递交了辞职信,但还是不允许辞职。无奈之下,2019年10月,贾某青向忻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,2020年3月25日,仲裁委作出裁定,要求忻州师院自裁决生效后30日内终止与贾某青的劳动关系,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。但忻州师院不服这一裁决,遂将贾某青告到忻州市忻府区法院,诉请法院判令忻州师院“不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”。“学院是4月8日起诉的,我已经收到法院的传票了,5月20日开庭,我这还是第一次当被告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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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博士称因待遇不公提离职 

学院回应:她是学院培养的博士,希望能留住


据贾某青介绍,2019年4月30日,学院发布《教职工在职进修学历学位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规定了自该《办法》发布之日起,为外出读博毕业返校工作的在职教职工发放安家费,20-50万元不等,视科研成果确定。


“但学院制定上述《办法》前并未征求教师和博士的意见,直到文件发布时我们才知道,2018年博士毕业回校教师的安家费并没有被学院纳入考虑范围,向学院领导提出兼顾我们的福利待遇的要求也未被允许。”另外,贾某青了解到,同为该校在职教职工,读博期间的生活补贴有差别,“我是5万元,化学系一名教师10万元,还有7.5万元的。”


“我之后又发现,忻州师范学院与员工签订的《协议书》、《晋升职称协议书》以及《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》均与现行的《劳动合同法》和《事业单位管理条例》相悖。除此之外,我申请的已经立项的校级课题无故被取消,但学校并未给我任何解释。”贾某青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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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鉴于以上不透明、不公正的制度政策,我无法在这种涉嫌公然违法的制度环境下继续工作。”2019年9月25日,贾某青向学校人事处递交了辞职报告,但没有得到回应。


4月26日,忻州师院一位领导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,贾某青和学院签了合同,贾某青提出解除协议是违约在先,学院为培养她进行了大量投入,她理应向学院缴纳51.0504万元补偿费。学院人事处负责人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指出:“她是我们学院培养的博士,我们学院也一直在为人才争取好的发展环境,比如正在申办硕士点,希望能留住人才。”


对于贾某青提出的受到学校“不公正待遇”,领导表示,在学校的财力有限的情况下,无法满足所有博士的要求,由于原有的博士已经是“自家人”,所以需要他们有点牺牲精神,学校也会在科研、课题等方面向他们倾斜。


贾某青也称,忻州师范学院给她提供了很好的工作机会和成长平台,“我内心很感激他们对我成长的帮助。我只愿能顺利辞职,不希望这件事给学院造成负面影响。”


“软截留”?学院红头文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

4月26日,贾老师的律师王光辉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,“这实际上是学院的‘软截留’,无论是聘用还是合同制都应该遵守《劳动法》。”


王光辉指出,任何单位都无权剥夺劳动者自由选择劳动的权利,除国家法律中关于强制性规定之外,用人单位无权剥夺劳动者的辞职权利。“学院的这个红头文件只是一个校内规定,并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。”


他表示,目前国内不少高校为了留住人才会采取类似做法,但他注意到,贾某青所签协议中如违约用的是“补偿”表述,“这是一个模糊表述,其实就是违约金打了一个擦边球。”他认为,这是高校为留住人才的一种“软截留”的通行做法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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